VSport - 让每一笔体育公益捐赠都可查证

VSport官方微信二维码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VSport咨询热线021-33694589
VSport区块链体育公益平台-让公益更透明 VSport体育公益解决方案-区块链技术赋能
最新公告: VSport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用区块链技术推动体育公益透明化,让每一笔捐赠都可追溯、可查证,欢迎访问VSport官网了解更多!

产品中心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021-33694589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6875室

电话:021-33694589

传真:021-33694589

邮箱:vsport@qwrrtyuiop.com

新闻资讯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蓝石视点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框架

更新时间:2026-05-30 12:58:47

  

蓝石视点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框架(图1)

  自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或PIPL)已成为中国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治理的基石性法律。我将从三个核心维度展开这部法律的核心框架:一是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与分类;二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三、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强度,首先取决于其对规制对象——“个人信息”的界定。一个清晰、科学的定义与分类体系,是整个法律框架有效运行的前提。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开宗明义地对个人信息作出了核心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这一条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边界,其核心在于“可识别性”。这意味着,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不取决于其本身是否直接指向某个姓名或身份证号,而在于其是否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潜力。例如,一个单独的设备ID、IP地址或一份购物清单,在孤立状态下可能无法直接识别到个人,但当它们与其他信息(如用户账户、收货地址、浏览历史)相结合时,便能清晰地勾勒出一个具体自然人的画像,因此这些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保持了高度一致,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律体系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同时,法律明确将“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匿名化是指信息经过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这为数据的安全利用,尤其是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等场景下,提供了一条合规路径。

  为了实现风险为本、分级保护的精细化治理目标,《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内部建立了重要的分类体系,即划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这种二元划分直接决定了信息处理者需要履行的义务强度和所需遵循的法律程序。

  敏感个人信息被赋予了特殊法律地位。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定义,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这一定义强调了此类信息与个人核心权益的高度关联性及其潜在的巨大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在于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立了一整套行为准则和义务体系,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即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承担起主体责任。这些义务贯穿于个人信息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

  法律首先确立了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它们是所有具体规则的“宪法”:

  i.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这是贯穿始终的帝王条款,要求任何处理活动都必须有明确合法的目的,手段正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并秉持诚信,不得进行欺诈、误导。

  ii.目的明确与最小化处理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

  iii.公开透明原则: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应当公开,并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

  iv.质量保证原则:处理者应保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v.存储期限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基于上述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设定了三大核心义务板块:告知-同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合规管理义务。

  “告知-同意”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基石。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处理者必须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在此基础上,处理者应取得个人的同意。同意必须是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尤其在以下几种高风险场景中,法律要求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即对特定的处理活动进行专门的、非捆绑式的授权:

  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除了需要取得单独同意外,还必须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对于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则必须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在众多安全技术措施中,加密与去标识化被法律明确提及,是企业合规实践中的技术核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要求采取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虽然法律本身并未指定具体的加密算法名称或参数标准,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实践中的合规路径已相当清晰。

  《密码法》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并规定商用密码可用于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个人信息。相关技术指引,如《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39786-2021),均指向了使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和产品。

  这意味着,在中国的监管环境下,采用“国密算法”(SM系列算法)是满足合规要求的重要方式。常见的国密算法包括:

  企业在选择加密方案时,应优先考虑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国密算法,并确保密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生成、存储、使用、销毁)符合安全规范。

  去标识化是介于明文数据和匿名化数据之间的一种重要数据处理技术。其定义为:“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去标识化与匿名化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处理后的数据仍有可能通过“额外信息”被重新识别,因此其依然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制范畴,只是在后续使用和共享中可以适当降低合规要求。而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则彻底脱离了个人信息的属性。

  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GB/T37964-2019)为去标识化提供了技术指导,列举了多种常用技术,例如:

  b)数据抑制与泛化:删除或降低某些数据的精度,如将具体年龄替换为年龄段。

  企业应根据数据类型、敏感程度和业务场景,选择合适的去标识化技术组合,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流程,包括对重新识别风险的评估与监控。

  为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三驾马车”式法律责任体系。

  行政责任是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执法的核心工具,其特点是处罚措施多样、处罚力度空前。

  一般违法行为:对于违反该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未履行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拒不改正,则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处罚力度大幅提升。监管部门除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这一按营业额比例罚款的规定,使其成为继《反垄断法》之后中国罚款力度最大的法律之一。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罚款,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其他严厉措施,包括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责任人员,还可能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此外,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效果。

  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案: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最为瞩目的案件。2022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公司处以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并对公司董事长兼CEO和总裁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处罚事由包括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截图信息、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在未明确告知用户情况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图等16项违法事实。此案充分展示了中国监管机构对头部平台企业违法行为“动真格”的决心和法律的强大威慑力。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为个人信息权益受损的个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民事救济途径。其核心特征是过错推定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当个人因信息被侵害而遭受损失时,只需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而无需证明处理者存在过错。相反,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自证其在处理活动中“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极大地降低了个人维权的门槛。

  除了金钱赔偿,个人还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责任。

  此外,法律第七十条引入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当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个人权益时,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已有多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例,有效遏制了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作为法律责任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犯罪”主要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名惩治的行为包括:

  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该罪名的最高刑罚可达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时,会将其作为认定违法性的重要依据,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数字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它系统性地构建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障体系,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划定了清晰的合规红线,并辅以严厉的法律责任,对规范数字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