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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29 14:38:19

《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2月14日印发,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天继续划重点,教你读懂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条款。
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关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探索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授权运营机制,将授权运营纳入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范围,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拒绝其他行政部门重复采集医疗卫生机构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拒绝相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的医疗卫生机构数据。
医疗卫生机构委托他人处理或与他人共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数据的,数据安全责任不因委托而改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受托方的数据处理权限和保护责任,并监督受托方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参与其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的相关单位及涉及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存储的相关医疗设备生产经营企业书面约定各方义务和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提醒:数据安全无小事,合规利用是底线。请我市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认真学习,共同守护患者隐私与行业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