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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5-12 18:09:40

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是落实国家整体安全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促进城市数字化治理的重要保障。当前,宁波市公共数据使用、开放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但也面临不少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急需通过政府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2020年12月1日起,宁波市第254号政府令发布的《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施行。
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公共数据的定义,该规定将公共数据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适用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活动。同时规定,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鐵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安全,参照适用。
《暂行规定》从公共数据的采集、处理、共享、开放、使用、传输、存储和销毁等环节做了九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公共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并对数据采集的环境、设施、网络、系统等方面做出要求,保障采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