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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气象数据如何安全有序进入“市场”?——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6-04-29 23:55:36

  

公共气象数据如何安全有序进入“市场”?——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图1)

  日前,随着中国气象局出台《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国公共气象数据治理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新阶段。《办法》为公共气象数据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有序流通、高效开发利用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对激活气象数据要素价值、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数据要素相关政策,覆盖数据开发、利用、运营等全流程环节,旨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关键作用,特别是通过授权运营等方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等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授权运营活动,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实践。在此背景下,作为气象数据行业管理部门,中国气象局系统谋划和推进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工作。

  气象部门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数据管理制度,具备相应基础设施能力,初步构建气象数据身份标识体系,并构建了丰富的数据产品体系。根据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和中国气象局新“三定”规定要求,中国气象局牵头多方协同加快建设基于气象的地球系统数据平台,积极推动公共气象数据要素配置改革,开展授权运营,进一步强化气象数据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

  《办法》共7章39条,核心围绕 “更好地释放数据价值”,系统回答了如何将部门持有的公共气象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开发、应用和运营,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和技术服务等问题。《办法》明确了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开发机构等各方的职责和运作机制,构建起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的整体实施框架。

  问:《办法》明确了“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概念,如何理解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开发机构三类机构的关系?

  答:要推进这项工作,首先得搞清楚“数据授权”指的是什么。《办法》中可授权的数据指的是公共气象数据,即气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授权所涉及的数据权益主要包括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其中使用权和经营权可通过授权向市场释放,而数据持有权仍由气象部门保留,不发生转移。授权的执行主体是实施机构,其具体权限与操作方式由授权主体确定;获得授权的对象则是符合资质的“运营机构”。

  总的来说,授权运营体系由“授权—运营—开发”三类机构链式协作构成:实施机构是授权的起点和管理者,负责授权、供应数据与监督,不参与具体开发;运营机构是市场运营的执行者,专注于开发、服务,并培育开发机构,其运营效率直接关系到数据能否有序流通、价值能否实现;开发机构则基于从运营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具体的产品开发并提供服务。三者各司其职、边界清晰,共同保障授权运营机制规范、高效运行。

  问:授权运营模式与传统的气象服务方式有什么关联和区别?它如何体现“公益优先”与“市场机制”的结合?

  答:授权运营通过建立一套规范的市场化流转机制,明确了公共气象数据从部门持有到市场使用的合规路径。在普惠开放、部门共享及直接对外专业服务等传统气象服务方式中,气象部门多直接面向最终用户,数据流出后的使用链条与合规边界相对模糊。授权运营模式引入了“运营机构”作为关键的市场“中转站”和“守门人”,规范数据必须通过运营机构有序流向市场,使得数据来源、应用场景与利益分配全程可追溯、可审计,从而保障数据流通的安全与合规。

  这一模式很好地平衡了“公益”和“市场”。一方面,如明确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用途,授权运营的数据须免费提供,以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优先保障。另一方面,对于商业性应用,则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由运营机构收取服务费,以激励市场主体挖掘数据价值、创新服务模式。二者在《办法》规范下实现有机统一:所有需求均经归口提出,由运营机构依据规则对用途性质进行判定并执行免费或收费方式,而公益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可纳入运营机构整体成本核算。这种模式既坚守了数据的公共属性和安全底线,又为数据进入市场开辟了合法、有序的空间,实现了公益优先与市场活力的平衡与共赢。

  问:《办法》提出“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目录”是运营的唯一依据。这个目录的制定标准和流程是怎样的?

  答:气象数据涉及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这个目录就像控制数据流入市场的“开关”和“管道”,进一步保障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目录的提出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遵循“先少后多、先精后泛”的原则,优先纳入市场需求明确、数据权益清晰且脱敏处理彻底的数据。目录由四类数据组成,包括本地形成的数据产品及技术服务、中国气象局已发布开放目录中的数据、经数据持有单位授权同意可以列入其持有的数据、经产品研制单位同意可列入的高价值气象数据产品。在《办法》试行期间,目录须审核后实施。

  问:如何确保在开放数据的同时,牢牢守住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底线?对于“原始数据不直接入市”应如何理解和执行?

  答:《办法》明确了涉及数据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核心是依托“气象数据身份标识”,实现全程追溯管控。该标识相当于数据流通的“身份证”,是数据流通治理与权益管理的关键依据。所有授权运营的数据必须携带此标识,所有进行公共气象数据加工、经营的平台必须与官方监管平台打通,确保数据流通全链条可追溯。运营机构或开发机构基于授权数据再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及技术服务,也需在公共气象数据流通监管平台登记。该标识还可与数据管理部门的数据标识互认,并可纳入地方政策、商业合同与应用平台。

  同时,《办法》明确相关机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机构要“管好源头”,强化公共气象数据治理,落实公共气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防止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气象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运营机构作为数据面向市场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收并处理来自开发机构的质量反馈。

  问:国家和各地都相继出台了数据授权运营的管理办法,在公共气象数据市场化过程中,如何把握行业与地方的关系?

  答:首先,职责划分要遵循法律与行业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共气象数据属于国家垂直业务系统产生的数据,其授权运营原则上以气象部门规定为准。在此前提下,气象部门欢迎并支持有能力的社会机构参与,成为公共气象数据的运营机构。

  其次,运营机构的遴选与确定,要经过公共气象数据运营能力成熟度评估。允许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或者联合作为公共气象数据运营机构,要保证授权企业的运营行为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其他主体权益、个人隐私;遵循气象数据身份标识的管理要求,可实现与国家级数据标识的互认。

  只有在坚持行业主导管理、确保数据安全与可控的前提下,通过明确的授权规则、统一互认的身份标识、互联互通的技术平台以及灵活协调的收益机制,才能积极引导和规范地方及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应用治理格局。

  问:《办法》提出“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是出于什么考虑?省级气象部门在开展授权前需要注意什么?

  答:运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是在遵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所设定的“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上限框架内、结合气象行业特点与实践因地制宜提出的。

  《办法》目前尚在处于试行阶段,可在实践运行中及时发现已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办法》进行验证和完善。中国气象局将根据实际运行经验和成熟度,综合评估确定运营周期。

  对于省级气象部门,在开展授权前,需健全完善数据治理制度并落地实施,明确各环节职责要求。在推进过程中,须始终将数据安全与权益保障放在首位,严格执行推荐、报审、“三重一大”决策、公示、能力评估、备案、监督检查等程序。此外,要合规用好开发机构推荐目录这一抓手,培育公共气象数据开发利用生态,规范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间的支持与反哺机制。

  同时,《办法》贯彻“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设置了容错空间,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要用好“容错免责”机制,只要不违反安全红线等禁止性规定,出于公心、在程序合规前提下的探索性失误,会得到宽容和免责。

  问:《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公共气象数据市场化工作后续将如何开展?

  答:授权运营是顺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大趋势的重要举措,其根本目标在于通过制度创新凝聚社会力量,系统性激活公共气象数据潜能,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数据开发利用生态。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秉持“大胆探索、开放心态、稳步推进”的原则,扎实完成数据治理,健全制度机制,并做好能力评估与配套细则准备,在条件成熟时按程序启动授权运营探索。

  同时,坚持全国“一盘棋”,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在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最终推动形成统筹协调、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公共气象数据市场化发展格局。

  主办: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承办:中国气象局气象宣传与科普中心(中国气象报社)协办:国家气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