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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6-04-02 23:42:20

  

湖南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图1)

  湖南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推动和规范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工作,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为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机构(以下简称“整体实施机构”),在省数据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省本级整体授权运营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本单位分领域实施机构。

  整体实施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1家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整体运营机构”)。整体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组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二)资金保障。具备为授权期内平台建设、技术研发、安全保障及团队建设等提供必要资金保障的能力。

  (三)管理体系。具备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技术规范、合规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四)技术能力。具备构建数据要素流通体系的技术实力,拥有数据加工治理、产品开发、场景挖掘、产品运营等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运营的实践经验;具备省级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能力,能够提供符合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和我省授权运营实际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五)服务能力。具备支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软硬件环境,拥有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场所;设有专职的数据开发、运营、安全等部门,并配备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具备构建数据生态体系的综合运营能力,能够实现与省本级分领域及市州授权运营体系高效协同。

  (六)安全能力。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有健全完善的数据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和应对处置能力。

  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公用企业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根据整体授权运营工作需要,在落实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均可纳入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范围。

  各分领域实施机构按照《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依托政务数据目录等,通过平台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备注用于授权运营的目录,通过平台提交省数据局汇总备案,形成整体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整体运营机构根据整体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结合应用场景建设实际,提出公共数据资源需求清单,报整体实施机构。整体实施机构协同各分领域实施机构开展供需对接,持续迭代整体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分领域实施机构对需求清单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需求清单的5个工作日内列明充足理由,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省数据局协调确定。

  整体实施机构根据整体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有序归集公共数据资源。分领域实施机构应在开展授权运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用于授权运营的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通过平台和相关技术手段全量同步至整体实施机构。

  各实施机构应及时做好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的日常维护和更新,并在更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将更新信息同步至省数据局和整体实施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确保所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完整、一致、准确、有效。整体实施机构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反馈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分领域实施机构。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数据,整体实施机构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分领域实施机构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纳入授权运营。

  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期限为3年,自授权运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前180天,应按程序重新选择整体运营机构。

  整体实施机构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要求,指导整体运营机构建设和运营全省统一的平台。平台应支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流程管理,具备安全、高效的数据产品开发与运营环境,提供相应功能(见附件1)。平台应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省内已建授权运营平台的单位应按照平台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对接,确保授权运营相关流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整体运营机构应配备专业团队,制定技术对接标准,定期排查运行风险,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和运维服务响应及时;平台上其他经营主体应配备专门团队,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数据安全,协同处理技术问题。

  整体授权运营的实施,应按照《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体实施方案》(湘数据〔2025〕90号)确定的阶段目标与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省数据局组织整体实施机构从数据安全风险、数据治理成效、场景效益、数据生态、公益服务情况、安全监管等维度制定评价标准,对整体运营机构开展运营成效评估,持续提升授权运营实效。

  整体实施机构应在《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协议》中明确整体运营机构各类退出情形和相应管理措施。整体运营机构退出时,应在整体实施机构的指导监督下,妥善完成资产移交、债权债务清算、服务对接等工作,确保授权运营相关工作平稳有序。

  整体实施机构组织整体运营机构配合财政等部门,构建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全过程管理体系,推进数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网络、服务器、中间件、信息系统等其他资产管理工作由整体运营机构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或相关协议约定实施。

  整体实施机构应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整体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

  整体实施机构指导整体运营机构,建立省本级整体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并动态管理、持续更新,通过平台报省数据局备案(第一批清单见附件2)。整体运营机构与分领域运营机构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确保相互高效协同联动,避免重复开发。

  (一)经营成本与收入核算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等文件要求,进行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

  (二)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探索收益分成、协议约定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数据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按照省本级国有资产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数据安全管理各相关责任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从资源供给、加工处理、产品和服务提供等全链条全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脱敏脱密要求,落实数据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整体运营机构应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全流程安全管控,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防范数据汇聚关联风险,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实现数据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整体运营机构在加工处理公共数据时,如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或规律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风险,应立即停止数据处理活动,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实施机构和省数据局报告。

  其他经营主体应依托授权运营平台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并负责再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的全过程合规和安全。

  (一)安全监管部门。网信、公安、国安、密码管理、保密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等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分领域授权运营工作,包括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编目、数据治理、系统联通、场景挖掘、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等,并按要求提供高质量公共数据资源。

  (三)整体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及全过程监管。在省数据局的指导下,对整体运营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整体运营机构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

  (四)分领域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及全过程监管。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分领域运营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负责将本领域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全量同步至整体实施机构。

  (五)整体运营机构。负责平台建设运营,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提供产品和服务,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数据服务商监管,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六)分领域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对本领域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履行本领域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本领域数据服务商监管,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七)其他经营主体。对整体运营机构交付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

  (一)监督检查。省数据局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定期对整体实施机构和整体运营机构的授权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考核评价。整体运营机构定期对运营效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整体实施机构。整体实施机构定期对整体运营机构运营效果进行评估考核,结果报省数据局,作为运营机构续约、退出或调整授权范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