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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更新时间:2026-03-31 18:59:24

  

《杭州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图1)

  2026年2月4日至3月6日,《杭州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规定(草案)》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人次14条意见。经研究,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以“五全”理念明确平台建设标准。细化平台建设规范,推动实现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一网统管,全面覆盖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处置全流程;整合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设备设施、数据资产等全品类资产数据,落地全要素数据治理,为资产管理全链条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部分采纳,增加了乡镇(街道)一级的相关条款。资产平台建设的内容涉及具体技术应用和操作规范等,暂未在法规条文中直接规定。

  强化平台智能分析与风险预警能力。建议明确数字化资产管理平台需配套智能分析、需求预测、风险预警等核心功能,依托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技术,及时识别资产管理中的风险隐患并触发预警,全面提升资产管理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吸收采纳,法规条文中已有强调人工智能,开发相关资产动态监测、需求预测、协同共享、风险预警等应用场景,提升资产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的内容。

  推行“一房一卡”标准化闭环管理。建议在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补充相关内容,明确为每一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建立专属数字档案卡片,整合权属登记、使用状态、维修记录、盘活进展等全维度数据,实现房产管理全流程数字化、标准化管控,提升动态监管效能。

  拓展闲置房产委托运营与价值释放路径。建议在草案第十五条中补充相关条款,明确机关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国资平台或专业运营机构,开展闲置办公用房的市场化运营管理,运营收益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补充引导性条款,鼓励将闲置房产改造为社区服务中心、科技孵化载体等公益属性空间,充分释放资产的社会效益。

  吸收采纳,法规条文中已有存量不动产盘活利用机制和盘活利用方式的相关内容。

  细化全时段智能化监管举措。建议在草案第十八条中补充相关内容,明确公务用车需统一安装OBD终端或其他智能监管设备,实现车辆运行数据实时采集、智能分析与风险预警;同步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将车辆使用效率、能耗水平等核心指标纳入评价范围。

  部分采纳。涉及具体的技术应用内容,不宜在法规中直接规定。绩效的内容已经体现在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条款。

  健全跨区域协同运行机制。建议在草案第十六条中进一步细化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公务出行协同的落地规则,可联动周边城市搭建公务用车共享联盟,实现车辆异地调配、使用与结算全流程顺畅衔接;同时补充引导性内容,鼓励推行公务拼车、公共交通接驳等绿色出行模式,持续压降公务出行成本。

  吸收采纳。“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的公务出行协同机制”“推行公务拼车、公务用车与公共交通接驳等多元化绿色出行模式”等内容已在法规条文中规定。

  拓宽公物仓管理覆盖范围。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补充相关条款,明确将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范畴,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间常态化资产调剂机制,进一步提升资产循环利用效率。

  完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功能。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中补充相关内容,明确公物仓需配套建设标准化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资产统一赋码、线上申请、智能审核、高效调配与全流程闭环监管;同步推动平台与财政预算系统深度对接,建立资产调剂与预算安排的联动机制,从源头严控资产重复采购。

  吸收采纳。依托数字化平台统一赋码,实行资产全流程监管以及资产共享与资产配置、预算安排挂钩等内容已在法规条文中规定。

  细化全链条管理操作规则。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三条中进一步细化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要求,明确数据资产归集、确权、共享、处置等核心环节的操作规范,同步建立数据资产分类标准与价值评价体系,厘清数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权责边界,推动数据资产有序共享与合规高效利用。

  未采纳。数据资产等新兴资产纳入机关运行资产管理系统还处于探索阶段,法规暂只规定了一些探索性、引导性条款,体现前瞻性。

  健全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机制。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三条中补充专项条款,明确机关单位需建立健全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机制,落实数据加密、访问权限管控、备份恢复等技术防护措施,同步细化数据资产共享与使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严防数据泄露、篡改、滥用等风险。

  吸收采纳。法规条文中已规定相关应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公平竞争审查等原则性要求。具体细化内容宜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范。

  细化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规范。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五条中补充相关内容,明确机关单位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同步明确财政部门对相关节能项目的支持政策,引导专业节能服务机构为机关提供节能改造与常态化运维服务。

  部分采纳。法规条文中已有市场化机制推进节能降耗的内容。财政部门的支持政策宜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暂未在法规条文中直接明确。

  建立能耗动态监管与评价体系。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五条中补充相关要求,明确机关单位需搭建能源资源消耗动态监管系统,实现能耗数据实时采集、智能分析与闭环管控;同时将能耗指标纳入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推动机关单位绿色低碳运行。

  未采纳。具体的系统建设涉及技术应用,暂未在法规中直接规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已在法规中有所体现,是否纳入绩效评价系统宜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细化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七条中进一步细化绩效评价核心指标,覆盖资产配置效率、资产使用频次、闲置资产盘活率、能源消耗水平等关键维度;同时明确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安排、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挂钩机制,切实强化绩效评价的刚性约束。

  部分采纳。绩效评价细化宜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的相关内容已在法规条文中规定。

  畅通社会监督与意见响应渠道。建议在草案第三十条中补充相关条款,明确机关单位需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合规渠道,主动公开机关运行资产管理相关信息,重点包括资产配置情况、闲置资产盘活进展、绩效评价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步建立健全公众意见反馈与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与合理建议。

  部分采纳。机关运行资产管理相关信息是否公开宜由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理,不宜在法规中“一刀切”。反馈公众的相关内容已在法规条文中规定。